2012-07-05 12:49:36 浏览:1630次
《公司法》分析
股东对公司事务的决策权
一、股东数量少的有限责任公司:
对于大多数小型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往往采取强势股东绝对控股的模式,其他股东的加入,只是为了达到公司设立的股东人数或者出于股权激励的原因,并不完全为了融资需要。这种情况下,绝对控股的大股东往往不希望其他小股东有太多的决策权,这种情况下《公司法》所规定的一些股东的法定权益经常会被大股东忽视,如果强势的决策导致决策程序违法,在股东间出现分歧时,不注重决策合法性的大股东反倒会处于不利局面。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除非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也就是说只要有股东不同意,股东会议就必须召开,否则程序就不合法。
其次,决议的通过所需达到的投票比例,一定要在章程中明确,否则其他股东就有权提出决议通过不合法。
法定需要达到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事项有: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在股东数量多,股份分散的有限责任公司里,决策程序的合法性更加重要,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权利区分,是大小股东首先要了解的内容,这样的公司更加需要制定完善详细的《公司章程》。
但是大股东依然可以依据法律赋予的权限,争取到更多的表决权,例如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设计权利的分配:
股东 股权比例 表决权比例 分红比例
股东A 30% 50% 30%
股东B 15% 10% 15%
股东C 15% 10% 15%
股东D 15% 10% 15%
股东E 15% 10% 15%
股东F 10% 10% 10%
上述决策权的分配,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全体股东签字同意。
董事会往往成为这类公司重要的机构,但股东需要知道:
1, 董事会的董事必须由股东选举产生。
2, 董事会的权限只限于制定方案,方案的批准和通过是股东会的权利。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