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当前位置: 北京江苏企业商会 -> 法律解析

企业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

2012-07-02 09:07:17    浏览:1449次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概念: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律师解析: 

1)“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并非“不能终止的劳动合同”。满足条件,企业依然可以解除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旦签订,对企业裁员或解除劳动合同来说,的确增加很大难度。 

2,什么情况下企业应该同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简述:A  “工作满十年”。B  “第三次同该员工签劳动合同时” 

)详细: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用人单位法定解除劳动合同(详见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而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律师解析: 

对于“第三次同该员工签劳动合同”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专门分析: 

1)签订合同的次数应在2008 1  日起算。 

2008 日后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第三次签约时,会出现“无固定期限”的情况。 

2)“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起算时间为实际开始工作的时间。 

3)第三次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选择权在员工,用人单位如果续签则只能签无固定期限,除非员工同意签有期限的合同。 

4)第三次签订合同时,无法定的情况,企业是否可以选择拒绝续签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有分歧,在上海企业可以拒绝续签,但在北京趋向于企业无权拒绝,只要员工提出,企业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即将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4)中相信会明确并统一解释。 

5)对于第三次签订合同时,员工工资的确定,协商不成,以同工同酬原则实行。 

3,企业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避方法: 

1)在现行的法律环境下,规避的方法并不很多。 

)尽量说服员工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尽量避免同一员工在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例如中断合同,隔段时间再次签订。 

)如果该员工有法定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企业应及时拒绝续签合同。 

打印收藏】【关闭】 【返回顶部 分享到QQ空间
地址:北京亚运村安慧北里秀园15号海亚大厦五层   电话:010-64868780 17800280981   传真:010-64968252
邮箱:bjjssh2006@126.com  微博:http://weibo.com/bjjsqysh   网址:www.bjjsqysh.cn
版权所有 2005 北京江苏企业商会 All rights reserved   许可证编号: 京ICP备18023664号-1 技术支持:北京盛大天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