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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明确 IPO 财务专项检查覆盖企业整个报告期

2013-02-25 15:18:38    浏览:1273次 

中国证监会 1 月 29 日向各保荐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下发《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2012 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相关问题的答复》下(称《答复》),对核查中所涉 13 方面具体事项予以明确。按照《答复》 此次专项检查并非仅针对在审企业的 2012 年度报告,而须覆盖 IPO 在审企业的整个报告期(如 2010 年申报的,须核查 2010年度至 2012 年度),因财务资料更新而不在报告期内的会计年度不纳入自查范围。同时,今年 3 月底前新申报的企业均纳入自查范围,其递交申报材料时须同时递交自查报告。
    《答复》明确的 13 方面财务专项事项分别为:发行人义务、自查会计期间、自查企业范围、自查阶段可否延期、可否联合调查、自查报告与其他申报材料报送时间安排、自查人员构成、自查与以往工作衔接、自查报告撰写、自查结论表述、无法出具具体核查意见事项、签字事项、报告报送方式等。
     目前,在审企业需补报 2012 年年报资料,《答复》要求中介机构同时申报自查报告和 2012 年年报补充资料,同时表示,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按要求出具明确、具体的书面意见,并随自查报告一并提交。中介机构则应对自查事项形成明确、清晰的意见,并以积极方式提出结论。《答复》还要求中介机构在补充 2012 年年报和开展自查工作时,高度关注《会计监管风险提示》中提示事项,提高申报企业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对于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可否联合调查的问题,《答复》明确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承担各自责任,应分别编制工作底稿,收集调查证据,发表自查意见,分别出具自查报告,且自查意见不得以其他中介机构意见为前提。
     按照《答复》,确实在 3 月 31 日前无法提交自查报告,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可提出中止审查申请,待其提交自查报告并经审核后,监管部门仍将对该部分企业按比例组织抽查。规定时间内不提交自查报告,又未及时提出中止审查申请的,则将终止审查。开展专项检查过程中,部分中介机构反映面临部分情况,如销售客户或供应商不接受访谈或核查、赴境外核查受到严重限制等,导致操作中无法出具明确核查意见。
     对此,《答复》表示,若存在上述情况,中介机构应当在自查报告中如实反映已经实施的核查工作以及未能出具明确核查意见的原因,并请说明其对最终形成的专业意见是否具有重大影响。在专项检查自查报告的签字上,《答复》也作出了严格要求,保荐机构出具的自查报告须经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自查组负责人、自查组其他成员签字。会计师事务所须由事务所负责人、事务所分管风险和质量控制的主管合伙人、自查组负责人、自查组其他成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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