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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注协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格审查

2012-02-29 12:23:00    浏览:1358次 

中注协近日印发了《关于规范为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根据《指导意见》,地方注协出具申请人从事审计业务情况证明时,应当重点审查与申请人职业道德、胜任能力等相关的内容,包括:申请人在申请出具相关证明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在申请出具相关证明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事务所而被地方注协作出不予出具相关证明的决定,或者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申请人报送的本人出具的近五年审计业务报告档案全部目录,以及申请人直接参与、能够证明自己专业胜任能力的业务报告及工作底稿原件及复印件。同时,地方注协也可以对申请人的其他业务报告随机抽查。
《指导意见》还表示,对年龄超过60周岁的申请人应当慎重审批,年龄在65周岁以上的人员不得担任新设立小型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
申请提交后,中注协要求注册管理委员会或相关专门委员会需对申请人是否具备合伙人或者股东资格进行民主审议,并将符合条件拟出具证明的申请人姓名、出生年月、执业资格、执业经历等基本情况在本协会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地方注协根据调查、审议和公示情况,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出具或者不予出具从事审计业务情况证明的决定,且自出具证明之日起30日内将证明文件报送中注协备案,中注协发现出具不当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地方注协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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