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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税总局:企业五项研发费用可税前扣除

2013-09-30 19:38:32    浏览:1157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等有关 规定,经商科技部同意,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五项费用支出,可纳 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这一政策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执 
行。 
    新纳入税前加计扣除范围的五项企业研发费用包括: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 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 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 修等费用。 
    ——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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