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月起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需缴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于日前发布《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 年第 45 号),对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缴纳个税问题作出了四个方面的规定,并明确该规定自 2012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明确证券经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 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明确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对展业成本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实际情况,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每次收入额的 40%。三是明确证券经纪人以一个月内取得的佣金收入为一次收入,其每次收入先减去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再减去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展业成本,余额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四是明确证券公司是证券经纪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负责有关经纪人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