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监督管理办法》颁布
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最新颁布了《拍卖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 该办法自 2013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而原来于 2001 年 1 月 15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新公布的《监管办法》对《暂行办法》的具体修改有以下几个关键点:首先,新的《监管办法》强调:按照有关规定,拍卖备案不是行政许可,拍卖活动是否在工商机关备案不影响其效力,也不会给拍卖企业带来过重的负担。这对于纠正以往在国内很多地方存在着的工商管理部门审批拍卖会,有权否定拍卖结果的观念和做法,从而更加有利于发挥企业的自律作用,促进市场的更大发展。其次,新的《监管办法》根据实际情况,修正和缩短了原来《暂行办法》中将受理备案的时间限制在“拍卖日前七天内”的规定,拍卖企业只要在拍卖活动当日前到工商机关备案即可,增强了拍前备案在时间 上的灵活性,免得无法及时携带拍卖前七天发布的拍卖公告原件去工商部门备案的尴尬。另外,新的《监管办法》中认为,《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对“不经拍卖竞价程序处分拍卖标的”行为进行行政干预是不适当的,因此将此项予以删除。这一修改对于未来拍卖行业的发展也许会成为最为重要的一项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