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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资可参股报刊出版单位发行广告业务

2012-08-02 12:46:46    浏览:1333次 

民资可参股报刊出版单位发行广告业务 

新闻出版总署日前发布《关于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出版经营活动的实施细则》。根据实施细则,新闻出版总署将继续支持民间资本投资设立印刷复制企业, 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可录类光盘生产和只读类光盘印刷 复制经营活动;继续支持民间资本投资设立出版物总发、批发、零售、连锁经营 企业,从事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产品发行经营活动; 继续支持民间资本投资设立网络出版包括网络游戏出版、手机出版、电子书出版和内容软件开发等数字出版企业,从事数字出版经营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细则明确提出,支持民间资本在党报党刊出版单位实行采编与经营两分开后,在报刊出版单位国有资本控股51%以上的前提下,投资参股报刊出版单位的发行、广告等业务,提高市场占有率。实施细则还提出,支持民间资本投资设立的文化企业,以选题策划、内容提 供、项目合作、作为国有出版企业一个部门等方式,参与科技、财经、教辅、音 乐艺术、少儿读物等专业图书出版经营活动;支持民间资本通过国有出版传媒上 市企业在证券市场融资参与出版经营活动,支持国有出版传媒企业通过上市融资的方式吸收民间资本,实现对民间资本的有序开放。在走出去 方面,实施细则指出,支持民间资本参与走出去出版经营,从事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产品的出口业务,到境外建 社建站、办报办刊、开厂开店等出版发行业务。经批准,对面向境外市场生产销售外语出版物的,可以配置专项出版权。此外,实施细则提出,支持民间资本投资成立版权代理等中介机构,开展版 权贸易业务;支持民间资本投资设立的文化企业通过所在地区新闻出版行政管理 部门申报新闻出版改革和发展项目,申请国家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民间 资本参与出版产业园区和产业基地建设,在项目安排、资金支持、税收优惠等方面予以国有资本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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