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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解释施行首确认电子信息产品支付方式

2012-07-05 10:51:51    浏览:1400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7月1日实施,对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违约责任、所有权保留、特种买卖等具体适用法律问题作出明确规定。首次规定电子交易支付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个专门就买卖合同出台的这个司法解释,首次确认电子信息产品的支付方式。最高法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宋晓明曾在司法解释发布时表示,这也是这部司法解释的亮点之一。对于无实物载体的电子信息产品,如杀毒软件、各种电脑应用程序、以及一些在网上传输、可以下载的音频、视频等等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又没有补充协议、也无法按交易习惯确定交付的,有两种交付方式。 

宋晓明:一种是交付权利凭证,比如访问或使用特定信息产品那个密码,就可以作为一种权利凭证来对待。二是以在线网络传输的方式接收或者下载该信息产品。 

依据司法解释规定,没有签订书面合同,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可以作为主张存在买卖关系的凭证,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除此之外,一些预约的独立契约效力这次也得到了法律确认。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曾表示,最高法在对我国《合同法》出台两部司法解释之后,再次专门就买卖合同出台司法解释,目的依然是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鼓励交易,增加财富。 

孙军工:《买卖合同解释》遵循“鼓励交易,增加财富”的原则,针对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存在的诸如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允诺书、备忘录等预约的法律效力,明确承认其独立契约效力,固定双方交易机会,制裁恶意预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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