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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省国企实施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

2012-03-26 15:05:34    浏览:1314次 

财政部日前下发通知,决定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在 14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地方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实施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
    为促进企业会计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财政部于 2010 年 10 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并于 2011 年年初启动了有 15 家企业和 12 家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的通用分类标准首批实施工作。通用分类标准的首批实施证明,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 在标记企业财务报告语言、 保证统一标准下的“互联互通”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有利于全面提升会计管理的精细化水平。
    为稳步推进通用分类标准的扩大实施, 财政部决定在部分地方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实施通用分类标准。通知明确,2012 年实施通用分类标准的 14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河北、山西、吉林、上海、江苏、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云南、陕西和新疆,鼓励其他省(区、市)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本地区国有大中型企业参加实施。
    通知要求,2012 年实施通用分类标准的 14 个省(区、市)应当至少选择本地区内会计基础工作扎实、信息化水平较高的 5 家地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通用分类标准。自愿实施的省(区、市)选择参加实施的地方国有大中型企业可少于5 家。
    根据通知,实施企业应当按照通用分类标准编制其 2011 年度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格式财务报告,并按照财政部要求报送。
    通知要求,各实施企业应尽快成立单位负责人牵头的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组,组织协调财务、信息等部门,根据自身信息化工作水平,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严格加以落实,确保通用分类标准在各企业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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